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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星级工业企业评定奖励办法
来源:网络获取 | 作者:万石千丘编辑部 | 发布时间: 2022-10-24 | 51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落实先进制造业强市战略,发现并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发展速度快、质量效益好、带动作用明显的工业企业,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业企业。


二、参评条件

(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安全生产。

(二)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企业知名度高、竞争力强,管理水平较高、产品质量有保证。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实际纳税地方留成200万元以上。

(五)模范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上年度未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

(六)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七)企业纳税信用等级B级(含)以上,上年度未发生严重税收违法事件。

(八)上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未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九)企业征信报告无不良信用记录。

(十)按要求主动申报,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十一)截止企业申报日,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评定指标

从规模效益、竞争力等方面设置指标,按百分制考核打分。


四、星级标准

设定新乡市星级工业企业5个星级标准:根据参评企业得分情况,由高到低选出五星级企业3-5户、四星级企业5-8户、三星级企业10户、二星级企业15户、一星级企业20户。


五、奖励办法

对获得星级企业的工业企业由市政府命名为“新乡市星级工业企业”,各级各部门在各种政策支持上,向市星级工业企业进行倾斜,各级金融部门优先对星级企业融资给予支持。对每年度获评为市三星级以上的工业企业予以奖励,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具体奖励标准为:五星级30万元、四星级20万元、三星级10万元;对新评入企业和晋级企业予以10万元奖励;企业同时获得以上两项奖励的,按奖励金额高者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六、评定程序

星级工业企业两年评定一次,由市工信局组织实施。

(一)由企业根据上年实绩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信局。

(二)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人社局、金融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等有关部门评审,并核实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出具书面意见后汇总至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结合各相关部门意见,对企业各指标统计排名。初步确定星级工业企业名单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市工信局会同以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四)公示结束,形成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七、其它说明

(一)集团公司或对其他关联企业具有控股(控制)关系的企业,其各类指标以在新乡市纳税的所有工业公司的合并数为准。

(二)奖励方案一经批准,由市财政局及时拨付奖励资金,并按程序及时兑现奖金。

(三)各参评企业应当客观真实地提供考评资料和数据,企业法人对申报工作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的单位,一经查出,依法依规处理,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星级工业企业评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星级工业企业评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15〕12号)同时废止。

与原奖励办法相比,新《办法》一是提高参评门槛,“实际纳税地方留成”由10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以上;二是奖励标准翻倍,奖励标准提高至五星级30万元、四星级20万元、三星级10万元,对新评入企业和晋级企业予以10万元奖励,评选周期由“一年评定一次”修改为“两年评定一次”;三是提高考核评分细则中“营业收入”和“税收及增幅”权重,增加“环保绩效分级指标情况”“研发活动覆盖”等指标,鼓励企业提升环保绩效水平,推进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